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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应急商品数据库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应急商品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六条 应急商品数据库入选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是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调控需要确定的生产供应重点联系企业。

  入库企业应当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报送数据信息合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入库企业的商业信息数据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公布、使用入库企业报送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入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经营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良好稳定;

  (四)具备报送数据的能力,并设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九条 入库企业应当保证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条 入库企业报送的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应当调出数据库,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圈舍编号:

饲养种类

 

在栏头数

 

入栏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入栏日龄

       天至           天

入栏体重

公斤至       公斤

预计出栏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饲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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