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地检查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肉质量管理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储备肉有关账簿、凭证及资料;
(四)检查生产设施、消毒防疫设施、病死畜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兽医室、药房、病畜隔离舍以及防疫和饲养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检查活畜总在栏量、育肥畜在栏数量、实际储备在栏数量、基础母畜数量、储备台帐制度、圈舍标识、储备肉信息监测制度、费用申报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储备肉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防疫的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自身的消毒工作。
第三十条 储备肉抽样检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
检验单位应当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肉检验结果告知市商务、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抽样检测,主要抽取饲料和尿液,重点检测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检验要求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违法泄漏检验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应急商品数据库 (以下简称应急商品数据库)的管理,确保市人民政府在重大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能够准确运用应急数据库信息调动救灾应急商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商品数据库,是指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急商品数据监测报表制度。
第三条 在市辖三区内开展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