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储备肉的规划、补贴资金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肉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和质量安全监控工作。
第七条 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安排储备肉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承储储备肉
第八条 承储储备肉的企业 (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包括承储企业和活畜储备基地、场 (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范的储存冷库和一定规模的活畜储备基地;
(三)具有组织、管理储备基地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九条 企业申请承储储备肉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承储储备肉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四)储存冷库、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五)活畜养殖场区布局平面图;
(六)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和饲养管理规定等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七)储备基地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及储备基地的全貌、畜舍 (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一)企业规模 (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