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储备商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储备商品专库外应当悬挂“银川市储备商品定点库”的标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商品保质期要求,做好储备商品日常养护工作,并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轮换。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商品单独建帐,及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财务报表和质量报告,并按季度填报《储备商品费用开支清算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因进货质量不合格、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定期轮换等原因,造成储备商品损失的,应当按照承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储备商品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储备商品,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储备费用补贴。补贴额依据招标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储备商品监督检查合格书》,拨付储备商品费用补贴。
储备商品费用补贴一般应当在每年7月30日前拨付40%,次年1月30日前拨付剩余6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备肉的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为应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进行市场调控的活畜(包括活猪、活牛、活羊)及肉类产品。
第三条 在市辖三区内承储储备肉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