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储备设施;
(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A级以上银行资信证明;
(三)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良好,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条 企业申请承储储备商品,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储储备商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参股证明复印件;
(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六)库区、场区布局平面图;
(七)落实储备商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承担储备商品安全责任,接受市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后,会同市财政、监察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储企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承储关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储备商品应当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中应当约定承储企业承担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储备商品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对全市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和布局,每2年核定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动用储备商品应当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知承储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储备商品监督检查合格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承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购进储备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