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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备商品的管理,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商品,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实施市场宏观调控,应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商品。

  第三条 在市辖三区内承储储备商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商品实行常年储备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商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储备商品财政财务管理,负责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商品的公证检验和质量安全监控工作。

  第八条 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安排储备商品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承储储备商品

  第九条 承储储备商品的企业 (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包括承储企业和活畜储备基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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