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档案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档[2010]7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 [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档案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属企业档案管理、有效服务市属企业各项工作,结合市档案局、市国资委于2009年12月24日联合召开的市属企业档案工作会议和我市市属企业档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照检查,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升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
档案法》、《
档案法实施办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档。要加强对企业各部门和直属各企业、境外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对企业承办的各类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要及时开展监督指导,建立同步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2006年颁布的 8号令精神和省、市档案部门的要求。重新研究、修订企业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企业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精神,切实抓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它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对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处置工作,将档案的鉴定与处置工作纳入到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的程序,规范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档案管理,确保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的档案得到合理处置和安全保管。各企业要加强对资产和产权变动企业档案的调查了解,摸清家底,建立台帐,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指导和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对关、停、并、转企业的珍贵档案,根据《广州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要造好台帐及时移交市国家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