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农村妇女创业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合伙人确定贷款额度,人均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担保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担保贷款范围的妇女发放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展期不贴息)。贴息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明确免息。
鼓励和支持全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为农村妇女贷款,并纳入财政贴息范围。支持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整合各类产业项目资金、少生快富工程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对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募集的社会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并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三、简化贷款流程和审批环节
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各部门和窗口单位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妇女小额贷款申请、审核、办贷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流程。建立“一站式绿色通道”,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小额贷款机构与银行联合办公,建立考察、审核、审批、担保、贷款发放一站式服务,一次审批,一次办结。进一步明确担保贷款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对申贷者提交申请材料后,市、县(市)区妇联组织要根据评估情况向担保机构出具贷款意见。项目评估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承诺担保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金融机构。担保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和发放贷款工作。担保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各县(市)区妇联启动催收程序。同时,由担保中心向银行注入担保资金,在银行设立妇女小额贷款办事窗口,专门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四、完善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和探索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一是改进完善创业培训服务。建立健全“妇女创业培训+妇女小额担保借款”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推进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实行创业培训、项目推荐、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具有创业愿望的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妇女提供创业指导,培养妇女创业意识,增强妇女创业能力,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成功率。二是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跟踪管理。各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定期与妇联组织沟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各级妇联和劳动就业部门要为贷款人建立《跟踪服务卡》,便于及时掌握了解妇女创业对象的项目经营情况。三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财政、劳动、妇联、金融、创业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市妇联要将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出台的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进行汇编,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让妇女创业对象充分知晓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四是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市、县(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调剂,合理安排,配齐配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为申贷妇女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