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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自行清理。由实施部门、起草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填写相关表格,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11月4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11月1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研究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于11月底前提出审查意见。

  3、分类处理。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

  4、公布结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进行,并按要求及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依法清理行政强制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登记。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6),并于11月4前将清理结果(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提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11日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清理结果应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3、公布执行。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督查,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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