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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六、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所有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
  (二)各承办单位给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省、市的办理格式办理(见附件2、4)。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5、6),针对代表和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代表和委员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三)承办单位接件后若认为批办意见确有异议的,在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将退件说明送至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重新转办;承办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转交,更不能拖压搁置。
  (四)对两家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可按照本单位职责向代表、委员回复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容,一定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满意。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所提建议的人大代表外,应分别报送到市人大选工委3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含电子文本),另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委1份、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1份。
  (六)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提案人外,应分别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1份(含电子文本)。
  附件:
  1.郑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2.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格式(略)
  3.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4.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格式(略)
  5.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6.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7.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略)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郑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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