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跟踪督办,增强实效,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也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代表和委员了解情况;要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到承办单位查看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沟通联系不断推进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把办理建议、提案与改进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把涉及全市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代表、委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提案,作为办理重点,加强跟踪办理,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对省建议、省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有计划、有方案,按时间节点办理,并与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充分沟通衔接,请省代表、委员签署意见,务必于5月10日前将办理结果和沟通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统一行文答复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市建议、提案件的办理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个别疑难件,在征得交办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迟答复,但最迟不得超过7月30日。对逾期没有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将结果抄报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绩效办。
四、2011年遗留建议(办理结果为B)的续办情况
各承办单位要对照本单位去年市建议件的办理结果,认真清查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所办理建议的办理结果为B的建议,继续跟踪办理,并将重新落实结果(即去年办理结果为B或C的建议件,经过承办单位不懈努力转化为A类的建议编号和办理经验、典型案例)于7月3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及时总结报告办理情况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并于7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内容可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办理中主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与代表和委员联络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将对2011年度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