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用于缴纳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职工再就业享受自治区全民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拖欠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一律由本级财政承担,欠缴职工的“三金”由各级财政给予支持,欠交的“三金”滞纳金给予全额免除。
5、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政策,最大限度地核销粮食企业经营性呆坏账。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降低门槛、简化手续,为粮食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市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1、从今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基金专项用于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款专用。
2、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有机大米生产基地的意见》(银党发〔2010〕42号)精神,对土地流转、有机大米认证、有机大米注册商标或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研发有机水稻新品种并适宜栽培的,给予奖励或补助;对有机大米产品参加外省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的,对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补贴。
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办证、过户等相关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应全额减免。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粮改工作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011年基本完成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对于按期完成粮改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县(市),除享受自治区的以奖代补政策外,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粮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不能履行职责,市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察、发改、农牧、财政、工信、商务、经合、人社、国资、国土、审计、地税、粮食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