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民工应按照上述从业人员同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培训实施
1、企业负责人统一参加市安监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农民工可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由市安监局指定和批准的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市安监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农民工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3、各单位应利用班组学习、专题宣讲、知识竞赛等各种活动形式,深入开展对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广泛深入开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其核心内容和具体内涵,进一步提升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塑造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氛围。
安全生产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培训统计归档工作。请各单位在4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和计划人数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对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附件: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人数情况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人数情况表
单位(公章):----------
培训渠道科目计划数 | 集团自行组织培训 | 需委托组织培训 | 合计 |
企业负责人培训计划人数 | |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人数 | | | |
农民工培训计划人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