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综合[2012]59号)
各委管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及《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市政府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要求,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现就做好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具备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安全检查、隐患与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的能力,做到持证上岗;使在岗职工和农民工等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应急防范基本技能,做到持证上岗,有效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培训对象
根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已有证书但到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