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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粤统办字〔200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统培院[2009]0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2007年度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2008年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在岗统计人员,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可在以下课程中选定1门以上课程作为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一)《基层统计报表填报指南》(如何利用财务数据填报统计表);
  (二)《基层统计分析实用案例》(利用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并进行点评);
  (三)《基层统计报告写作点评》(介绍统计报告的基本写作方法并进行点评);
  (四)《统计分析在Excel中的实现》(利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五)《调查报告写作》;
  (六)《调查分析基本技能》;
  (七)《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参加(五)、(六)、(七)课程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
  三、培训与结业考试
  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得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采取开卷、笔试形式进行。由地级以上市统计局于考试前10个工作日,向省统计局教育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核准后,按教育中心下发的试题和统一要求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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