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按相应技术规范的保管期限表划分。
第十六条 市总队执法档案室应做好执法档案的分类保管,正确进行执法档案的分类标引和排架,按规定做好库存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市总队应定期开展海洋执法档案管理安全检查,对案卷中破损、褪变的文件材料及时采取修复和抢救措施。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海监总队制定的评查标准,市总队应定期进行执法档案的质量评查。
第五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总队执法档案室应积极开展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执法档案基础信息、专题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执法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条 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借阅或利用时,市总队执法档案室应做好借阅、利用信息登记、追踪及利用情况反馈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借阅或利用时,应经市总队分管执法档案工作领导批准。尚未公开的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借阅或利用时,应由市总队分管执法档案工作领导审核,报总队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涉密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借阅或利用时,应由市总队总队长审核、市海洋局保密主管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尚未公开的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和涉密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借阅时,不得复制和带离市总队执法档案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执法档案损毁、丢失、泄密,应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海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