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进行信息登记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都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自主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二、登记时间: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起一年内。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可延迟至2011年12月31日。
三、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起始时间以登记证书上载明的首次登记时间为准。
四、登记方式:登录网址http://www.sgdj.net,按照步骤进行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基本信息验证
1、点击“社工登记”,进入第一步“社会工作者基本信息验证”。请填写真实姓名、管理号及验证码,管理号为登记对象已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上的17位管理号。
2、点击“验证”,系统显示登记对象所获职业水平的年份、级别及分数,点击“登记”,则验证成功。
(提示:若系统显示“此证书管理号码已登记!”,直接进入“(二)社会工作者自主登记”,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二)社会工作者自主登记
1、点击“首页”,进入“社会工作者登录系统入口”,或重新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sgdj.net,进入系统首页的“社会工作者登录系统入口”,输入姓名及密码,初始密码为登记对象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17位管理号的末6位。登录成功后,请点击“密码修改”一栏修改初始密码。
2、登录后,进入“社会工作者自主登记”页面,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照片。其中“所在城市”为登记对象行使服务工作的地区。
3、添加的社会工作经历为登记对象的社会工作经历。系统中,工作经历的结束时间不允许填“至今”,必须按照“X年X月”格式操作填写,可填写登记时点,也可填写该项服务工作的合同到期时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