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2〕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20元。
二、调整特困救助范围和标准
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的130%调整为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的140%。即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81元至624元调整为521元至728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44元调整为156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1元至364元调整为321元至448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84元调整为96元。
三、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