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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申请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专项补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资金申请文件;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文件;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格证明;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7.申请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专项补贴的应提供如下材料:申报人员的劳动合同;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收入证明;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一)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额度建议方案。

  (二)申请金融、物流专项补助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企业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确定专项补助额度建议方案。

  (三)申请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补助的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企业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确定专项补助额度建议方案。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建议方案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市政府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项目征集、评审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1%安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一个年度内可采取一次审批下达或分批次审批下达方式进行。当年专项资金指标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行使监督职能。对专项资金安排支持的项目(企业)的真实性、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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