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行人才补贴机制,对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年工资收入超过6万元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从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经营违法行为和信用劣迹;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四)建设项目符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五)建设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六)项目建设资本金已筹措到位。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业企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三)服务外包企业需已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登记,经营结算地为长春市,同时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具备第十条中所列补助标准条件之一。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贴息、补助专项资金。
1.由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市直部门根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筛选确定申报项目,并将有关项目申请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或市直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和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