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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实行人才补贴机制,对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年工资收入超过6万元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从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经营违法行为和信用劣迹;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四)建设项目符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五)建设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六)项目建设资本金已筹措到位。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业企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三)服务外包企业需已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登记,经营结算地为长春市,同时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具备第十条中所列补助标准条件之一。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贴息、补助专项资金。

  1.由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市直部门根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筛选确定申报项目,并将有关项目申请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项目所属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办公室)或市直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和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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