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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支持服务业外包企业加快高端人才引进与培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

  (一)对在市级金融集聚区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域管理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评为3A级企业补助10万元,评为4A级企业补助20万元,评为5A级企业补助30万元。

  (三)对经市商务局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照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15%部分给予专项补助。已享受国家或省同类补贴或税收减免政策的,不重复给予补贴,但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企业可按照不足部分进行申请。

  经营体制为总部经济、经营结算地在本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审核认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对入驻我市市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的,从业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户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于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服务外包企业,视其经营和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五)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其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商务部、省商务厅全额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获得部分支持的,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六)经认定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培训补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七)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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