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重点。对列入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中的在建项目和国家、省、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优先支持。
(二)鼓励创新。对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能够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高端服务业项目优先支持。
(三)引导集聚。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的在建项目优先支持。
(四)促进多元。对企业自筹资金相对充足,能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在建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章 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重点方向是:
(一)支持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创意产业、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旅游会展、现代流通、中介服务等领域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引进;
(二)支持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新兴服务业态的发展和应用;
(三)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用于安排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和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补助;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或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发布,支持项目一年一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要设备等。
第八条 贴息项目的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同一项目贷款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特殊项目贴息金额采取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讨论确定。
第九条 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不连续补助。特殊项目补助金额采取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