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号)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专项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补助资金占年度资金总额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30%。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确定,牵头组织项目(企业)申报、初审和评审,项目资金分配汇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监督项目启动和运行,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助的申报、初审,参与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评审,监督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运行,组织进行企业(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