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能按要求及时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问题;
(4)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
(二)对拒报、瞒报、篡改监测数据以及因工作失误出现错报、缺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年度评比和核拨监测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由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制定的《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粤价〔2006〕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执行全国和省价格报告制度本地监测点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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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内监测点调整数(另附增减监测点信息)
|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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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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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指导监测点代表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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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报报表、数据的具体名称及缺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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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报报表、数据名称、份(次)数及迟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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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送信息篇数
| 价格分析报告 篇
| 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信息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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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用信息篇次
| | 被当地党政领导批示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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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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