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品种规格价格连续两期未上报,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情况;
3.上报数据连续3期无变化以及某一期变动幅度很大,未做出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4.数据报表连续两期缺报,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跟踪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缺报、错报的情况;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经撤销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情况;
7.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的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纠查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到价格监测点现场检查指导一次,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要求,每季度向省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科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数据报表入库前,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不少于报告单位的1/3。
第七条 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
(一)实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制度
1.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通报。对采报数据质量、价格监测点管理和价格信息报送及价格监测预警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质量考核结果将定期通报。
2.价格监测质量监督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各地要认真执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制度,发现下列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给予通报并责令立即全面整顿。
(1)考核期内有监测报表缺报2次的问题;
(2)考核期内监测报表连续2个报告期数据错误都超过3条或全部监测报表一个季度内上报数据错误累计超过5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