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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督促采报价单位按时上报数据,及时追查可疑数据,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上季节《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见附件),缺报或未能按时上报的扣5分。
  3.省价格监测中心将通过监测点走访和电话抽查的方式对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报告单位该项当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不实的,扣减该项全年分值。
  (四)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
  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总分为10分。其中,省价格监测中心下达的监测预警任务和应急监测任务分别为5分,两项得分不能合并计算。
  1.监测预警任务考核采用扣分制,监测预警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上报的预警分析材料审核不合格的扣1分。
  2.应急监测任务考核采用得分制,完成每项应急监测任务得1分,满分为5分。
  3.预警任务是指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产生警情,并按照警情级别下达的警情调查分析任务。
  (五)主动预警情况考核
  主动报送的预警情况采取得分制。每主动报送一篇预警报告,经审核签收后得0.25分,被省物价局、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产生积极效果的得1分,并通报表彰。检查考核得分为附加数,满分为3分。
  (六)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各项考核分值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上年四季度和当年1-3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上附加得分。年度考核总分=(上年四季度考核得分+当年1-3季度考核得分总和)/4+附加得分。
  第六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地要设立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员,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监督考核员的主要职责:
  1.调查统计本单位及下级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撰写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2.督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与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价格监测中心相应设立监督考核员,负责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二)监督纠查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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