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积极主动报送的原则。鼓励各地在完成规定任务之外,积极主动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加大主动报送在考核中得分比值。
第五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方法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总分为100分,执行省价格监测报表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6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占20%,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和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分值占10%,执行应急价格监测预警任务分值占10%。主动预警工作情况作为附加分。
(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
监测报表考核按季统计,采取扣分制,总分为60分,考核得分为总分减去数据错报和缺报扣分后的分值。上报数据每错一条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缺报一次扣3分。
1.数据错报是指经审核调查发现报价单位所报价格与实际不相符,并对错误数据进行纠正的情况视为错报;连续3期报告数据无变化,未对情况做出说明的视为错报。
2.数据缺报是指报告期当天没能在规定时间前完成上报任务的视为缺报。连续两期缺报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3.数据延报是指按执行制度规定,节假日监测数据顺延到工作日报送。
(二)监测信息报送考核
监测信息报送考核按季统计,采取得分制,满分20分,信息报送数量和被采用情况分别为10分,两项考核不能合并计算,单项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1.监测信息报送数量考核得分。按规定渠道报送市场动态信息、工作动态和调研报告等监测信息,经省价格监测中心审核接收后每篇得0.25分。
2.监测信息被采用考核得分。报送的监测信息被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0.5分;被地方党委政府、省物价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1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的每篇得2分。每篇所得分值取最高得分,不累计计算。
3.监测分析预测材料报送考核采用扣分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未按时上报的,每篇扣1分。
(三)价格监测巡查巡视制度和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两项制度考核按季统计,采取扣分制,合并计算,总分10分。
1.各地要严格执行每周巡视、每月报告制度,地级以上市每月25日前上报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报告,缺报一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