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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粤价〔201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发展,我局在《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粤价〔2006〕64号)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径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价格监测工作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各地级以上市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五)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第四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目标和原则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的原则。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充分体现准确与及时是价格监测工作的立足根本,严格把握质量与时效关。
  (二)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的原则。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充分体现分析、预测、预警是价格监测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大分析报告、预警报告、调查研究等在考核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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