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失业人员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由于缴费延迟的原因,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补缴医疗保险费手续后,由失业人员本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开户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期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进行汇总后,按月及时申报。
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核定单》,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按月缴费,及时将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中统一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的收入户中。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由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新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和发放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
十一、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我市参加(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出现《
社会保险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相关规定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失业人员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十三、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同时按我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四、失业人员因跨地区转移、开通医疗保险卡等原因,致使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延迟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