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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12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及《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医疗保险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8%和个人2%的费率进行缴纳。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
  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自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需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所需费用从失业人员个人账户中按年代扣代缴。
  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填写《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失业人员自办理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视为自失业登记之日起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为其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之前已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重复缴费,并按照失业人员应享受的期限顺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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