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表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房屋维修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负责维修。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 房屋装修
乙方不得对该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因私自拆改造成该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第十条 甲方责任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二)交付给乙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三)乙方在正常使用中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遵守所在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未按规定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索房租外,每日向乙方收取月租金1%的违约金。
(三)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
(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该房屋。
(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
(六)使用该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丙方责任
丙方对本合同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将该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
(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五)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该房屋承租权的;
(七)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时,乙方应腾退该房屋。解除合同至腾退该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二)乙方具有本合同约定解除事由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房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对乙方违约、逾期不腾退住房的行为作如实记录,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乙方腾退房屋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乙方腾退该房屋时,欠缴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可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若保证金不够支付欠缴费用,由乙方补齐;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予办理所购住房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违反规定使用该房屋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