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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三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
区
路(道)
小区
号楼
门
号的
居室(一/二)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类型
(多层/高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甲方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且双方同意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必须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二)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双方均应服从,甲方将该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表2)中,乙方应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交纳租金。
(三)乙方同意补贴发放银行每月为其代扣
租房补贴用于交纳房屋租金。乙方每月
日前应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自行支付的租金,银行统一代扣乙方交纳的房屋租金。
(四)租赁期内,乙方承诺按期足额交纳该房屋租金和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期足额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授权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对乙方的社会保险、金融资产、纳税、车辆等财产状况情况进行调查,自动腾退该房屋,退出后自行安排住房。
(五)租赁期内,乙方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甲方可从乙方的租房补贴、乙方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也可通报乙方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存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指定的账户,作为该房屋的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及其利息可用于乙方腾退房屋时,抵扣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给甲方的费用。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所持原租房保证金收据作废。
租房保证金用于抵扣欠缴租金的,乙方腾退该房屋时,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剩余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返还乙方。
如承租人死亡,腾退该公租房时,由保证金指定领取人(姓名:
,身份证号:
)代其领取该房屋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由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保证金指定领取人承担。
第六条 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自愿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及机电运行费)。
(三)因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四)租赁期内的供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