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1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请相关单位按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说明
为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共同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依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及相关规定认定。
保证金指定领取人:指承租人死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依照合同约定代承租人领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从共同承租人中选定,无共同承租人的,指定他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确定后在本租赁合同中明示,如产生任何纠纷,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另行发文规定。
二、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由房屋产权单位确定。在签订本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对该情况予以了解并进行确认。关于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合同编号:
合同条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以下称乙方,详见乙方概况)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
、
、
、
委托代理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详见丙方概况):
家庭(办公)地址:
乙方概况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