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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1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请相关单位按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说明

  为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共同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依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及相关规定认定。
  保证金指定领取人:指承租人死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依照合同约定代承租人领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从共同承租人中选定,无共同承租人的,指定他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确定后在本租赁合同中明示,如产生任何纠纷,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另行发文规定。
  二、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由房屋产权单位确定。在签订本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对该情况予以了解并进行确认。关于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合同编号:

  合同条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以下称乙方,详见乙方概况)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委托代理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详见丙方概况):           
  家庭(办公)地址:                    

  乙方概况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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