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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部门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督促系统内、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天津各直属企业按照分公司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4月15日前,各区县粮食部门和相关单位将自查工作报告和汇总表格报送市粮食局(工作报告报送市场管理处,汇总表格中附表2-1至2-4及2-7报送综合处,附表2-5,2-6报送财务处,附表2-12报送储备基建处)。

  (三)市级复查阶段。4月30日前,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部分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复查对象要兼顾本市粮食库存的品种结构和性质。同时做好异地委托我市的跨省储存粮食库存的代查工作。

  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国家抽查阶段。市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省(市)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

  (五)汇总报告阶段。5月20日前,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我市检查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粮食局主管领导李久彦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综合处负责分解登统和统计账务等检查工作;储备基建处负责实物、仓储管理和质量等检查工作;财务处负责财务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市粮油质检中心具体负责粮食抽检工作,并对质量检查结果作出书面评估报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好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和有关单位也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切实组织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和处罚。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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