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科技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创新型广东建设步伐,根据《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
(四)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或实用新型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位。
(五)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
(六)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七)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八)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