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2〕7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企业财务通则》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是指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企业对外捐赠应依法并通过以下单位进行:
(一)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三、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总量控制。企业本部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对外捐赠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5%,其中对慈善、民政福利等事业的捐赠,可按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1.5%认捐。
(二)量力而行。企业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三)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