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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九)强化典型引领。扎实推进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快报》等载体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推行明察暗访。积极倡导督促检查机构现场督查轻车简从、不打招呼,推行先到现场明察暗访,再当面“对账”的做法,重点解决“怎么落实,谁来落实,何时落实”的问题,通过明察暗访,做到查一事,清一事。建立督查倒逼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对已落实的查效果,对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切实查找执行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五、加强领导,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成效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十二)强化督促检查机构职权。督促检查人员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促检查。市、县(区)、部门之间对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推诿扯皮、相互掣肘而出现的矛盾、问题,督促检查机构有权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约谈所涉工作的负责人。对工作落实不力、效能低下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督促检查机构有权通报批评。
  (十三)抓好队伍建设。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凡是未成立督查室的地级市,要在2012年内全部成立;县(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完善组织网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专职督促检查内设机构,或固定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要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采取内部调剂、领导兼职、部门抽调等多种方法,配齐配强督促检查工作人员,逐步做到专人专职专用。加强资金保障,逐年增加自治区政府督查工作经费预算,市、县(区)也要重视对督促检查机构办公环境、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给予保障支持。实施基层督促检查人员调训机制,年内市、县(区)、部门督促检查人员到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调训不少于5人次。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推动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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