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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2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本届政府施政的冲刺之年。为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就做好2012年全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一)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2008年以来,全区政府系统着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呈现领导重视、制度、机制逐步完善的喜人局面,督促检查机构在和谐富裕新宁夏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市、县(区)、部门督促检查机构不健全、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视不够,抓督查、抓落实的力度不大、手段不硬、措施不多,影响了重大决策的全面实施。各市、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在尤为突出的位置,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实干,使自治区党委、政府每一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都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围绕中心狠抓工作落实
  (二)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有力。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把自治区十届人代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十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等自治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自治区政府2012年督查工作要点等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决定中,需要落实的事项,要紧盯不放,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落实效果。各市、县(区)、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高效率,体现快节奏,除督促落实好自治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外,还要合理调配督促检查资源,确保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
  (三)严格报告制度。自治区政府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及时办结并报告。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报告的内容,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按照“督办意见落实不到位不放过,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领导不认可不放过”的“四个不放过”原则,加大领导同志批示督办力度。强化承办单位办理责任,凡落实、执行性批示,一般要有基本进展、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方面的办理内容,对重要文件的落实、执行性批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汇总后要按件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做到重要批示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在报告时限截止前通过合适方式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取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四)严肃通报制度。对自治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2012年督查工作要点,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进行通报。对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继续推行一月一汇总的做法;改革季度通报制度,从2012年第一季度开始,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季度通报除要公开办理单位办理数量、办结率外,还要公开通报办理单位迟延办理天数、被催办频次等重要工作不力信息。对督促检查事项办理质量低、逾期不报告等现象,直接向办理单位发送《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单》是自治区政府通报批评、年底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减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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