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国家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本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对照核查后,由自治区财政于2013年前全部消化解决;各地政策性财务挂账,由本级财政于2014年前全部消化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逐步解决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五)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缴纳其破产、歇业、注销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通过企业自筹、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的方式予以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参照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在项目、技术、资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上给以倾斜。龙头企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收购农产品视为从生产基地直接收购,减免相关费税。供销社按照合理布局原则建设农产品市场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农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完成各项改革发展任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从业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