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参股。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进一步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集团化战略,支持有实力的社有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和兼并重组。2012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率先在本级企业基础上组建“宁夏供销集团”,着力打造社有企业“旗舰”。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股份制改造、联合等方式,积极引进区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社有企业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促进产业升级,提升整体实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扶持“新网工程”建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从2012年起,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新网工程”等项目,自治区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市县也要给予相应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化肥商业储备贷款,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适当贴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区内外企业,在土地、资产重组、税收等方面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区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加强银企合作,积极发展适合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从事有偿担保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