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紧完善行业协会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在制定农资、特色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领域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时,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五、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强化联合社职能。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级联合社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理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系统、企业三者管理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平台,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在严格核定人员的前提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自治区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管理办法。
(二)增强基层社活力。在坚持合作制和开放办社的原则下,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的新型基层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坚持分类指导,推动基层社改造升级和恢复新建。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社采取强社兼并弱社、大社托管小社的办法,建设区域性中心社,打造一批“经济强社”;对服务功能弱和需要重新恢复的基层社,支持其直接组建成为专业合作社;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实行破产重组,吸引农民和社会资本入社,发展成为股份制的供销合作社。
(三)维护合作社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支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