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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夯实服务基础
  (三)明确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或以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过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基层服务机构是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要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继续推进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城乡社区(村)设立民生服务代办点,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解决。
  (五)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全区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环境、服务行为、监督考核等内容;自治区各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标准,统一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授权及审批用章等,规范各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和审批行为,做到全区行政审批事项上下对应、流程规范、权责明确,实现全区政务服务的公正透明、高效均等、简便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运行机制,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六)全力推进集中审批。要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执行部门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行政审批办公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审批、协调、督办和指导基层政务服务工作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力度,做到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常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代表部门行使审批决定权、组织协调权、审核上报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全面实现事项进驻到位、人员进驻到位和授权到位。要继续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减少和调整的相关工作,对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对没有法律依据、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决取消;对涉及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相关事项,以及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头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的事项进行重点清理,实现行政权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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