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法律服务需求量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形式,同时结合本单位职能所需选择具备相应专业所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六)保守秘密原则。顾问律师要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为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
(七)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受聘单位的工作监督,又要接受行业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
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从实际出发,按需而建,分类分层次地形成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一)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
1.各级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采取组建律师顾问团或聘请单个法律顾问的形式,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2.各级承担经济、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科学选择业务专长与本部门职能较为吻合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各级行政执法职能凸显的政府部门。各相关部门聘用法律顾问,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
此类主体要在今年年内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鼓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和组成单位可根据职能范围和法律需求聘请律师担任顾问。
(三)在舟山的省、部属部门参照执行。
五、服务内容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重大风险评估,为重大事项风险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从法律方面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
(六)协助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七)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