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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1)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我市依法行政进程,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为优化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环境提供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舟山群岛新区政府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舟山”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坚持以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为目标,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维权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保障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提供法律服务,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高效率高质量处理各项事务。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聘用单位内设法制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行业优势,又借助政府法律顾问实务经验丰富、办案程序熟知的业务优势,共同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提升。

  (四)有偿服务原则。政府法律顾问顾问费原则上由聘任单位和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支付给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相关费用从部门财政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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