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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积极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工程。
  运用生态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手段,结合流域综合治理和再生水利用,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工程。“十二五”期间,围绕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等重点工程,推进野鸭湖、汉石桥、长沟、潮河减河交汇等一批湿地公园和清水河、妫河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恢复建设。恢复建设工程要以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为重点,科学修复湿地,增强湿地的自然调节功能,维护湿地生态过程。
  (三)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继续加强野鸭湖、汉石桥等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强化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科研监测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建设。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严格保护好原生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典型示范功能。
  (四)加强湿地保护科技支撑。
  充分依托本市科技优势,开展湿地保护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基础研究工作。继续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推广,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湿地分级分类、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等标准的研究,为本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统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协调发展。
  紧紧抓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来的机遇,将湿地保护、恢复与生态旅游、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绿化美化建设相结合,促进湿地保护恢复与合理利用的协调统一。湿地恢复建设中要创新模式,确保农民安置就业有岗位、经营增收有资产、稳定生活有保障、服务管理有组织,以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带动土地增值和产业发展,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多赢。
  (六)强化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湿地的普遍保护,强化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涉及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出明确评价意见,确保不因开发利用活动降低湿地水质。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及污染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形成各司其职、部门联动、衔接顺畅、齐抓共管的保护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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