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坡后至城头公路官庄至金沙园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4号)
沙县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坡后至城头公路官庄至金沙园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沙政〔2011〕4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沙县境内农用地38.9493公顷(其中耕地14.1635公顷)、未利用地1.35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沙县凤岗街道西郊村水田1.3635公顷、园地0.4978公顷、林地2.945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188公顷、其他草地0.765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929公顷,西门村林地0.147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35公顷,西山村水田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93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406公顷,富口镇姜后村水田1.2121公顷、园地2.7248公顷、林地4.058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97公顷,延溪村水田5.0764公顷、旱地0.1455公顷、园地0.3181公顷、林地6.5104公顷、其他农用地1.36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19公顷、其他草地0.052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31公顷,高桥镇官庄村水田5.251公顷、林地0.4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989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8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用土地36.8292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495公顷、园地2.5829公顷、林地0.8594公顷、其他农用地0.63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298公顷、其他草地0.035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06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2.476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沙县坡后至城头公路官庄至金沙园段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