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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关于舟山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关于舟山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关于《舟山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舟山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5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通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使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户,明确责任,更好地促进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确保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划定工作开展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入、调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的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和利用方便的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旱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各地要充分运用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确保农田(地)基础设施配套最好、土壤最肥沃、抗灾能力最强、且不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的区域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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