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建无动力修造船舶抢险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抢险小分队。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
5.2 物资与装备保障
抢险救灾期间,市、县(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调度重大抢险装备。
舟山海事局负责联系协调大功率救助拖轮和空中救援。
市港航局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大功率拖轮。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好防台物资和抢险装备,以备险情发生时的应急使用。无动力船舶在浮筒系缆防台的,必须严格按要求配用缆绳、搭扣等,并规范操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陆上通信方式以公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传和市“三防指挥部”视频会商系统为主;公众电话出现故障时,由市电信局负责提供备用应急通信设备。
海上通信方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保障,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信息发布、媒体及网络沟通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人员医疗救护。
5.5 应急演练
县(区)“三防”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举行不同区域、不同台风等级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台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6 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评估
台风过后,各级“三防”指挥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应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参考,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