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必要时,调度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抢险。
--调度抢险救援的物资器材和装备力量。
--与驻舟部队及时沟通联系,请求部队抢险救援力量的支援。
--与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和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联系,请求大马力拖轮等抢险力量的支援。
(2)组织抢险。
各县(区)“三防”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报警后,立即紧急研究对策措施,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并把抢险情况及时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专项工作小组协助做好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抢险工作。
--尽快组织受灾船舶的人员转移,千方百计救护被困人员。
--立即通知附近船舶做好避险准备。
--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控制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护准备。
--及时向上级报送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3)后期处置。
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险情,当地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险情的调查工作。
对造成公共设施设备重大破坏的事故,市“三防”指挥部无动力修造船舶专项工作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
4.6 应急结束
当台风影响减弱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4.7 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急响应
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5 应急保障
5.1 抢险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