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安监部门要督查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6)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停止无动力修造船舶的生产作业,在舾装码头防台、浮筒防台、机动码头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落实在企业异地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上安装船舶定位装置,进行实时监控。
(7)特殊情况下的防台风措施,由县(区)“三防”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4.4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1)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与船舶修造企业联系,进一步掌握本地区所属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及时上报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信息情况。
(2)海事部门利用现有监控设备,加强对水上安全监控,发现无动力修造船舶移位等情况时,立即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并及时处置。
(3)安监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4)市港航局落实救助拖轮在定海、沈家门、岱山等指定地点待命。
(5)市经信、海事、港航、安监等部门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
(6)船舶修造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落实好企业所有防台风工作安全措施,并撤离防台工作无关人员;落实值班巡查、信息报送、抢险准备等相关工作,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巡查力度,尤其对异地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7)船舶修造企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全体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抢险小分队随时待命。
4.5 抢险救灾
(1)先期处置。
当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发生后,县(区)“三防”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立即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